编办概况

礼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

【来源: | 发布日期:2013-05-23 】 【选择字号:

礼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,根据国务院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》、《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,坚持集中管理、依法审批、精简、统一、效能,政企、政资、政事、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。

第三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(以下简称县编委)在县委、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管理的领导工作;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县编办)为其常设办事机构,也是县委、县政府主管全县机构编制的工作部门,业务上接受陇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指导。

第四条 县编委、县编办实行主任负责制,并坚持机构编制审批“三个一”制度:即凡机构编制事项,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,由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“一支笔”审批,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。

第二章 议事形式与范围

第五条 县编委议事形式分为县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和县编委主任办公会议。

第六条 县编委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,如遇特殊情况,由县编委主任决定随时召开。出席人员为县编委全体委员,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,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。

第七条 县编委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,不定期召开。出席对象为县编委主任、副主任以及与议题相关的编委委员和县编办负责人,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,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。县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书面议事的方式,即由县编办将议题以书面形式分别提交给县编委各位主任、副主任审议,由编委主任根据各位副主任审议的意见对议题进行决策。

第八条 县编委全体成员会议议事范围:

1、贯彻落实中央、省、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、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、方针、政策及相关规定,研究制定本县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。

2、研究全县行政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,拟订相应的改革方案,并按照县委、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。

3、研究全县党委机关,人大机关、政府机关、政协机关,法院机关、检察院机关(不含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机构,以下简称机关)、群团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设立、合并、撤销、更名及职能配置、经费渠道等有关事宜。

4、研究机关行政编制、专项编制、事业编制分配方案;研究机关及事业单位主要职责、内设机构、人员编制、岗位结构及领导职数、职级。

5、研究以县编委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及相关材料。

6、研究县编办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的报告。

7、监督检查全县机关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,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采取相应措施。

8、研究其他需要县编委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。

第九条 县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范围:

1、讨论县编委全体成员会议的有关决议、决定的贯彻实施。

2、讨论向县委、县政府和上级编委的重要请示、报告。

3、讨论执行上级党委、政府和编制部门文件规定的机构编制管理事项。

4、研究决定县编委内部建设的重要事宜。

5、研究决定政策性安置、公务员招考、事业单位招考人员编制安排计划。

6、审定县编委主任提请县编委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。

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

第十条 议题的确定。凡需提请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,由县编办负责收集、整理,并经过深入调查论证,形成依据充足、事由详实、建议意见明确的材料,送县编委主任审阅后确定。未经充分准备的非特殊事宜,不得临时列入会议议题。

第十一条 决议的形成。议事采取编委成员集中审议或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办法。会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,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。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,由县编办进一步调查研究后,再提请县编委议定。

第十二条 县编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,需形成纪要或行文的,由县编办拟稿,编委主任签发。

第四章 决议的实施

第十三条 凡经县编委讨论决定的事项,由县编办具体组织实施,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。

第十四条 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,需要更改原会议决定的,仍应召开相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。

第五章 机构编制审批程序

第十五条 县委机关,人大机关、政府机关、政协机关、法院机关、检察院机关、群团机关的设立、调整副科级以上机构(不含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机构),有关部门应向县编委专题请示,同时抄送县编办,由县编办组织调查论证,并听取分管领导的意见,提请县编委会研究后,分别提请县委常委会、县政府常务会研究,报市编委审批。

第十六条 副科级以上事业机构设立、变更、撤并,有关部门应向县编委专题请示,由县编办组织调查论证,并听取分管领导意见后,提请县编委会研究后,分别提请县委常委会、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,副科级以上机构报市编委审批,股级机构由县编委发文公布。

第十七条 乡镇、县直机关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及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、调整,由有关乡镇和主管部门向县编委请示,由县编办组织调查论证后,提请县编委会研究决定,副科级以上机构报市编委审批,股级机构由县编委发文公布。

第十八条 全县机关、事业单位调整人员编制,由主管部门向县编委请示,由县编办组织调查论证后,提请县编委审批,县编办发文通知。

第十九条 上级下达专项编制的分配和调整,由县编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分配意见,县编委会审批,县编办发文通知。

第六章 编制使用程序

第二十条 凡机关、事业单位出现空编、确需补充工作人员时,由编制使用单位持《机构编制管理证》及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》到县编办办理编制核准手续,经县编委审核同意后,由县编办开具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》。

第二十一条 编制使用单位持县编办开具的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》,到县委组织部、县人社局申请办理考录(聘用)、调入人员手续;办理工资审批、公费医疗和社保等手续。

第二十二条 编制使用单位持县编办开具的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》和县委组织部、县人社局办理的人员准入手续到县财政局申请经费预算。

第二十三条 凡机关事业单位因调出、离退休、提前离岗、辞职辞退等因素出现在编人员减少的,应持有关手续和《机构编制管理证》及时到县编办办理人员编制核减手续。

第七章 附 则

第二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的发展中,本规则中如有与上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符的,按上级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县编办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